今年的土地市场大事不断!从7月16日开始,“土地增值税法”开始公开征求意见,结束时间是8月15日。同期还有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修正案(草案二次审议稿)也在征求意见。
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,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、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(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)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。目前个人住宅(不包括商住用房)转让暂免交土地增值税,但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都需要交税。
在征求意见稿中有四点重大变化值得关注,分别是:
1、增加了集体房地产被纳入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;
2、由国务院来确定收入和抵扣项目的范围和标准;
3、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房地产实际情况,决定对某些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土地增值税;
4、房地产企业的缴税清算方式从“可清算”变更成“应清算”。
20多年来,我国土地增值税收入规模不断扩大,房地产开发企业贡献了主要税收。根据财政部数据,土地增值税2018年收入达到5642亿元,同比增长14.9%。今年上半年,土地增值税为3565亿元,同比增长10.3%。其中,中国恒大2018年应交土地增值税约521亿元;碧桂园2018年年报显示,当期土地增值税约为139亿元;万科2018年土地增值税约为196亿元。
值得注意的是,随着新法将原可清算条件变为应清算条件后,房企利用无息应交税费的时间大幅缩短,对于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压力将进一步上升。而对于个人来说,目前个人住宅(不包括商住用房)转让暂免交土地增值税,未来普通住宅的税收在个人保有环节。
“土地增值税”二十二条征求意见稿来看看新旧对比
此次征求意见稿共有二十二条,对纳税范围、税率、免征范围、抵扣范围等一系列都有明确的规定。
征求意见稿提出,转移房地产,是指转让土地使用权、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和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、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,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、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、入股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为:
(一)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;
(二)开发土地的成本、费用;
(三)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、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;
(四)与转移房地产有关的税金;
(五)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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